《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一審
  南都訊 記者孫瑩 馮宙鋒 如果你看到施工現場外,建設單位未對外公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的,可向城管部門投訴;逾期不改正的,每日罰款5000元,直至改正為止。
  昨日市人大常委會對《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進行一審。現行《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自1997年4月施行以來,至今已16年。2008年,國家《城鄉規劃法》實施,廣州在城鄉規劃地方性立法方面,已遠遠落後國內先進城市。去年,《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列入市人大立法計劃。
  增加“保護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原則
  原草案中,本有“歷史建築普查”等大量關於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內容,但修改稿將大部分條款予以刪除。
  市人大城建環資委主任委員張連廣稱,這是因為《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修訂)》已經列為今年立法計劃正式項目中的提案項目,因此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具體內容不必在《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中作具體規定,而應在《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中體現。
  為正確處理好兩部法規之間的關係,修改稿只保留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體系、預先保護制度、聯動機制的基本原則,同時增加了關於“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原則。
  “建設單位違法成本太低”
  原草案規定,未經規劃核實或未經批准投入使用,可處每平方米三萬元罰款。在修改稿中,改為可處“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市場價格1倍”的罰款。市人大城建環資委解釋稱,全市不同地區房屋價格差異較大,每平方米三萬元的罰款不盡合理,不符合過罰相當的原則。
  修改稿增加了一條,擅自改變建築物用途,可處每日每平方米50元的罰款,直至改正為止。
  修改稿還加重了對“不公示”的懲罰。原草案稱,建設單位未在施工現場對外公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而修改稿稱,罰款將為每日5000元,直至改正為止。市人大城建環資委稱,修改的原因是“5000元的罰款導致建設單位違法的成本太低”。  (原標題:無證施工逾期不改 每天罰它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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