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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筆談
  吳仕春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1963年,“楓橋經驗”誕生。平平常常的道理,實實在在的辦法,整整管用了50年。如何化解社會矛盾,長久以來西方學說特別是法學界在從各個角度進行網站優化研究,一時間觀點斑斕、流派紛呈,卻始終沒有得出確定管用的結論。“楓橋經驗”,書本上學不來,理論中找不到,只有貼近群眾身邊,一心撲在群眾的難題上,才能創造出來。
  迅速化解矛盾,是法治社會秩序維繫的根本準則。秩序,是人類社會聚集維繫的生存法則。法律是社會規則的高度濃縮,法治是社會規則的動態運轉。一個社會,如果連日常的矛盾都無法迅速消解,那麼只能在矛盾的日久堆積中崩塌。正常的法治社會,就要求社會矛盾在自身容忍範圍內得到最大限度的商務中心化解。如何做到這一點,歷史上有過各種實踐。但經濟學中理性人的觀點逐漸發生作用,世界各國都開始尋求繁瑣程序之外的高效處理方式,於是西方法律實踐中出現了ADR(替代性糾紛解決),意圖找尋訴訟之外的矛盾解決替代方案。其實質,與“楓橋經驗”並無二致。
  控制矛盾傳遞,是法治社會秩序維繫的核心理念。“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就是對社會矛盾傳遞範圍進行嚴控的生動表述。社會矛盾,支票借款是社會群體因利益糾葛而引發的爭執。矛盾不僅是物質層面的紛爭,也同樣會在社會心理層面激起反應,呈波浪式擴大效應。現今網絡社會更是為社會矛盾對群眾心理的影響產生了巨大作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問題,就必須重視社會矛盾的傳遞範圍,盡可能將其控制在與矛盾影響匹配的社會管理層面,不致因矛盾產生而過度影響社會秩序。
  強調矛盾消減,是法治社會秩序維繫的根本目的。在這一點上,“楓橋經驗”強調的“就地化解”可謂打到了問題的“七寸”上。出現矛盾並不可怕,致命之處在於面對矛盾束手無策,以致看其坐大。浩如煙海的法律條文其實都是為了更加妥善地解決這個問題。社會投入了資源參與矛盾點的接觸與調解,當然希望矛盾能在合理程度內得到順利解決。無法解決社會矛盾的法律是無用的法律,無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根本的立法目的都是要消解社會矛盾。學習“楓橋經驗”的關鍵點,還在於所有法治工作者都要以矛盾最終消解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真正把準法馬爾地夫治運轉的正確方向。
  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並不神秘,既非高深理論可涵蓋,又不是大部頭書本可全述,法治社會的基本準則,全部都來源於群眾的生活。在實踐工作中切實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問題,就要多借鑒“楓橋經驗”從群眾工作中提煉方法、總結經驗的二胎做法和思路,走依靠群眾的不敗之路。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
  (原標題:“楓橋經驗”的法治傳承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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